關鍵字:海運大陸

陸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 7月施行-海運大陸,小三通,寄大陸,大陸貨運,物流公司,兩岸貨運,高雄寄大陸

申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台灣出口海運大陸而成立新小三通,為提高貨物流通便利性和兩岸三地之通商,為進一步服務廣大海外台商,特別建立一條龍運輸系統,提供最佳兩岸物流及海運大陸服務(戶對戶到府送達服務系統)

兩岸貨物運輸討論

陸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 7月施行

2017-06-19 18:52:40

【記者陳維強/綜合報導】大陸交通運輸部發布「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將自七月一日起施行。該規定適用於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國際航班)。

依規定,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已按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申請增加國際航班經營範圍;具備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人員和保險;具備符合規定的航班計劃;近兩年公司責任原因運輸航空事故徵候率年平均值未連續超過同期行業水平;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符合航班正常、服務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還應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

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應向民航局提交書面申請以及下列資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最近一年內的航空運輸業務經營情況及證明;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的情況;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營該國際航線的航班計劃、擬飛行航路、班期、運力安排,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申請人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安保措施等證明;確保航權能有效執行的說明。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還應提供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有關管理制度等證明。

民航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規定審核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符合大陸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符合大陸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劃;對於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航線,民航局根據規定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對於其他航線,在符合有關航權安排的前提下,當某條國際航線年均客座率達到七五%以上,且已飛公司不能增加運力時,可增加新的指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或不符法定形式,民航局在接收該申請時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資料者,應受理申請。

民航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經民航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民航局應公開國際航線航權分配原則,並公示申請人申請開通國際航線的信息,公示期不少於五日。利害關係人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決定,應予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空運企業需調整或補充航班計劃,按民航局有關國際航權和航班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後,應於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之日起一年內開通航線,並自開航之日起連續正常運營不少於三個月。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可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後仍不能開航,自延期期滿之日起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失效,將依法予以註銷。

空運企業應主動歸還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權。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應在計劃暫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終止之日六十日前提出申請。

因不可抗力原因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除外。空運企業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應符合航空運輸宏觀調控政策,並向民航局提交以下資料:

(一)暫停或終止申請書,並說明原因;(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案。

民航局在收到空運企業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暫停國際航線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航季。空運企業逾期不能複航,自暫停期滿之日起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失效,民航局將依法註銷。該局根據各空運企業現有航線的實際經營情況,保留航權使用充分的航空公司經營權利。

對於未有效執行的航權,將予收回。航空公司連續兩個航季未執行的航線經營許可將自動失效,依法予以註銷。

依規定,國際航線經營許可不得轉讓、買賣和交換。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對空運企業國際航班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查閱文件或要求空運企業報送資料方式,也可進行現場檢查。空運企業不能持續符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條件,不得從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相關國際航空運輸活動。

對已依法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和國際航班經營範圍的空運企業,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由民航局撤銷有關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直至撤銷國際航班經營範圍。

空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准擅自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運營;(二)擅自轉讓、買賣和交換國際航線經營許可;(三)不符許可條件仍繼續從事有關國際航空運輸活動。

空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民航局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由民航局撤銷該項許可,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該申請人自被撤銷許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