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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貨物運輸討論
大陸貨物回台-商品免驗辦法
2017-03-27 14:33:07
商品免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商品免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
迭經二次修正。為加強對免驗案件之控管並確保消費安全,乃增列部分 商品同一規格之數量限制及不准予免驗之情形,另為解決實務上所面臨
之相關問題及免驗之核准經撤銷者之相關防範措施,爰修正本辦法部分
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上作法,明定免驗申請經審核後發給免驗同意通知書之規
定,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加強免驗案件之控管及確保商品消費安全,增列防護頭盔類商品
及拋棄式與簡易型打火機商品同規格之可免驗數量限制,並同時限
縮玩具類商品之免驗數量。(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鑑於鋼索、吊鉤、鉤環及動力衝剪機械之用途大多涉及公共安全及
保護職場勞工之作業安全,爰增列鋼索、吊鉤、鉤環及動力衝剪機
械為本辦法第十二條不准免驗之商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供加工或組裝後復運出口之商品,因不致對國內消費者造成危害,
該類商品倘經報驗而檢驗不合格時,可適度開放准予免驗之申請,
以兼顧業者商機,亦無損國內消費權益,配合增列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為免時間一久,造成報驗義務人舉證困難無法核銷,影響其後續免
驗案之申請,增列於報驗義務人未依限核銷時之因應措施。另為配
合本條文之修正,同時修正第十八條第一項有關補辦檢驗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六、免驗核准經撤銷者,停止受理其免驗申請六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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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免驗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文件,於商品輸出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輸出入之商品申請免驗時,得以同一進出口報單所載商
品為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工廠產製之商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
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驗通知
書;不符合者,應予駁回。
第四條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
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報單
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下列規定之一者,准予免驗。但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八只。
二、輪胎:五個。
三、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五只。 四、建築用防火門:三組。
五、資訊設備商品:五件。
六、汽車安全帶:
(一)自用品:四條。
(二)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九條。
七、其他商品:
(一)自用品:二件。
(二)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五件。
玩具類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五件者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
量為一件者,准予免驗。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自行車防護頭盔類商品,其報單
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
四頂者,准予免驗。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
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十件者,准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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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第十二條 輸入下列商品,不准予免驗:
一、防爆馬達。
二、額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
三、額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之電磁相容檢
驗商品。
四、鋼索。
五、動力衝剪機械。
六、吊鉤及鉤環。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商品之輸入,非供銷售而
供研發測試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
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免驗。
第一項第二款商品之輸入,非供銷售而供國家重大建設
或尖端學術研究計畫使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政府機
關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免驗。
第十三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不准予免驗
。但供研發測試用物品、供加工或組裝後復運出口之商品,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
義務人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
向檢驗機關核銷。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商品,得由報驗義
務人檢具切結書辦理核銷。
報驗義務人無法於前項期間核銷者,應先向檢驗機關申
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展
一次。
報驗義務人逾前項期限仍未完成核銷者,檢驗機關應即
通知補辦檢驗、退運或監督銷燬;未依規定辦理者,下批次
免驗申請案不予核准。
依第一項但書辦理核銷之報驗義務人,應建立產銷文件
並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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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補辦檢驗合格者外,不得
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
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九條 報驗義務人違反本辦法免驗商品用途、標示及建立產銷
文件之規定者,廢止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並停止受理
其免驗申請六個月;免驗之核准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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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 驗,應填具免驗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商品
輸出入或運出廠場前,向
檢驗機關辦理。
輸出入之商品申請免
驗時,得以同一進出口報
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
保稅區工廠產製之商
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
項規定。
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
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
驗通知書;不符合者,應予
駁回。
第三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
驗,應填具免驗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商品
輸出入或運出廠場前,向
檢驗機關辦理。
輸出入之商品申請免
驗時,得以同一進出口報
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
保稅區工廠產製之商
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
項規定。
為配合實務上對於免驗
申請經審核後已有發給
免驗同意通知書之作法
,爰增列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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