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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保稅中轉貿易保稅中轉服務說明貿易方式說明保稅中轉服務返回頂端本公司拓展全新轉口貿易主要協助客戶貨物由美國、香港、日本..等世界各國進台灣保稅倉庫在經由貿易出口至大陸達成全新三角貿易、真正免除出口通關、換單等繁雜手續。一、傳統型三角貿易即指我國的中間商分別與進口國進口與出口國(第三國)出口商訂立買賣合約,貨物則由出口商(第三國)逕運進口國,至於貨款則由中間商以契約當事人立場一方面自進口商收取,另一方面向出口商支付。二、轉口型三角貿易出口國與進口國兩國間的貨物買賣,透過我國商人仲介成交,貨物係自出口國先運至我國後,或原封不動或改包裝或稍為加工(不通關)再運至進口國的貿易方式,以我國立場而言即為轉口貿易。三、特殊型之三角貿易節稅為目的我國
保稅中轉服務
本公司拓展全新轉口貿易
主要協助客戶貨物由美國、香港、日本..等世界各國進台灣保稅倉庫
在經由貿易出口至大陸達成全新三角貿易、真正免除出口通關、換單 等繁雜手續。
- 一、傳統型三角貿易
- 即指我國的中間商分別與進口國進口與出口國(第三國)出口商訂立買賣合約,貨物則由出口商(第三國)逕運進口國,至於貨款則由中間商以契約當事人立場一方面自進口商收取,另一方面向出口商支付。
- 二、轉口型三角貿易
- 出口國與進口國兩國間的貨物買賣,透過我國商人仲介成交,貨物係自出口國先運至我國後,或原封不動或改包裝或稍為加工(不通關)再運至進口國的貿易方式,以我國立場而言即為轉口貿易。
- 三、特殊型之三角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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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為目的
我國之廠商以節稅為目的,在我國境外之國家設立公司(俗稱境外公司),進出口貿易之進行仍由台灣母公司接單無論付款方式為(L/C、D/P、D/A或O/A)悉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國外銀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俗稱OBU)處理,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貿易方式
- 一、各關辦理三角貿易案件應依下列規定〔(76)台總署徵字第3731號函〕:
- (一)依據廠商申請書及進出口報單(註)辦理。
(二)如廠商報明或提供輸入許可證,應同時繳驗輸出許可證,反之,如未報 明或提供輸入許可證者,則亦免查核輸出申許可證(註)。
(三)洋貨不得以我國為產生之標示。
註:負面列表進出口管理制度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後,三角貿易案件無 論是否列屬限制輸出之表一、表二貨品,因無進口之事實,無須申領輸 出許可證〔(83)台總局徵字第03813號及(83)台普徵字第02217號函〕。
- 二、貨物在同一關稅局出口者
- (一)貨物在進口倉庫者 此種貨物在原進口倉庫之三角貿易貨物,廠商應於規定報關期限內向海 關同時申報進、出口報單,註明或申請係三角貿易,經海關進口單位辦 理進口報單通關手續後,移請稽查單位將貨物押送出口倉,再將進、出 口報單併送出口單位辦理通關作業,俟放行後,將進出口報單送稽查單 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裝船(機)出口。 (二)貨物在保稅倉庫者 出口時應向海關填具「出口報單」(D4保稅倉庫退運出口)向原監管保稅 倉庫業務單位辦理銷帳核發准單手續後,先由稽查單位將貨物自保稅倉 庫押運至出口貨棧(發貨中或貨易免押運),報單送出口單位辦理報關查 驗、放行事宜後再移請稽查單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裝船(機)出口 〔(83)台總局保字第02801號函〕。
- 三、貨物自不同關稅局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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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稅倉庫貨物
- 1.出口應以「出口報單」(D4)向原監管保稅倉庫業務單位辦理銷帳及核 發准單手續,有關貨物由稽查或倉棧單位監視裝入保稅卡車加封或運 至出口地海關出口倉庫(發貨中心貨物免加封或押運),報單經出口地 海關收單辦理查驗放行手續後,送稽查單位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裝船 (機)出口,並列入出口貨物艙單。
- 2.未能立即裝船(機)而有在出口地海關暫行存儲其監管之保稅倉庫,而 另俟船(機)期出口者,則向原進口地海關先行辦理進儲保稅倉庫手續 後,再填具「進口報單」(D6保稅貨運國內他港口)向原進口地海關進 口保稅單位辦理銷帳及驗放行手續後,有關貨物則由稽查單位監視裝 入保稅卡車加封或押運至出口地海關監保稅倉庫存放,待貨物出口時 ,再向出口地海關填具「出口報單」(D4)申報貨物出口,並於完成出 口通關手續後辦理裝船(機)作業,完成貨物轉口。
(二)一般貨物:
- 1.貨主存於進口倉之未稅貨物申請三角貿易轉運至其他關稅局出口者 (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申請者,海關依關稅法第五 十五條之一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者亦同),如屬准許進口類 貨物則准予辦理,而屬於管制進口類、禁止進口類、違禁品、暫停進 口物品一律不准申請轉運,惟如同一批貨物有准許進口類,亦有其他 類者,不得轉其他關稅局出口,至於細節方面,諸如貨物性質、退運 人信譽……等仍應由原進口地海關詳予審核以決定准駁,並逐項驗明 來貨,出口地關應再予複驗〔(79)台總署徵字第3134號函〕。
- 2.通關程序:
- (1)進口地海關進口單位核准自他關稅局三角貿易或退運出口時,應查 驗加封並填具「特准退回國外物覆驗押運並監視裝機、裝船出口報 告表」(以下簡稱押運表)後放行,放行關員應於進口貨物電腦放行 通知單提單、進口報單、押運表上批註「請稽查組派員押運(或監 視裝入保稅卡車)至XX關稅局(或分(支)局)退運出口」等字樣, 連同已查驗外貨復運出口報單(註:報關人應繕打出口地海關之出 口報單號碼)等全卷轉送稽查單位。
(2)稽查單位按進口單位批註之轉運方式辦理貨物之轉運工作,轉運時 影印進口報單一份連同出口報單、押運表送交出口報海關。進口報 單正本於簽註所辦理轉運情形後送還進口放行單位。
(3)出口地海關出口單位於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後,應於進口報影本簽註 已出口事項,並寄還進口地海關進口放行單位,俾附存原進口報單 以作相互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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