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品請自行包裝妥當,易損、易碎或高科技產品,請裝箱時詳加處理包裝(不可塞報紙),
在外箱上標示「易碎品」或「小心輕放」字樣,貨品因包裝不良導致貨品損壞不在理賠範圍,
寄件人應自行投保貨物平安保險及水險避免可預見的風險及損害。
2.拋貨之貨件若材積大者,將以材積重計算(材積重公式:長×寬×高cm/6000)。
3.貨物如無申報不實發生卡關,及運送過程無論任何因素造成貨件商品遺失或未送達,
一律按運費最高貳倍理賠(含已付運費),我司理賠最高上限:單件貨件NT$3000;單件木箱貨件NT$4000)。
4.貨品若發生貨損(天災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貨物全部滅失時,賠償金額最高為託運費的貳倍賠償(含已付運費)
。外包裝完好下,內物如有貨損不在理賠範圍內。
5.運費付款方式以單趟貨物清關前付現,(大陸派件到府定義為一樓交件簽收)。
6.大陸收貨人在6小時內拒領貨、拒付款以致貨物遺失或延遲倉租費均自行負責。收件人若發現貨物損壞,
請在簽收單上標註。未標註將視同同意接受貨物。
7.涉及品牌商標,需提供註冊明及授權委託書。(需簽立切結書)
8.化工原料,需提供成分說明。(需簽立切結書)
9.最低消費台幣2000元。
10.商品若需台灣海關商檢的貨物,若因商品品質檢驗不合格,所產生商檢的費用和退關的
費用由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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